会展经济
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06 17:37:54
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会展业发展,加快建设国家会展中心城市,充分发挥会展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包括: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和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会展专项资金分配和奖励、补助项目公示。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具体包括:安排年度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并落实资金,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督促项目实施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对会展企业发展的奖励;
(二)对在本市举办展会的奖励;
(三)对引进展会活动的奖励;
(四)对会展项目品质提升的奖励。
第七条 其它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及由党政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企业承办的会展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第八条 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会展项目,按照项目题材和行业归口原则,由牵头部门、区(开发区)按程序另行报市政府决策。
第四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九条 市场主体奖励
对会展市场主体落户及国际化提升给予奖励。
(一)新落户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展企业,其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年之一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其首个超过500万元年度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我市其它企业落户政策的会展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奖励。
(二)加入UFI、ICCA等国际会展机构会员的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展览举办奖励
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给予奖励。
(一)举办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含)的消费展,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举办规模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奖励5万元。单届不超过40万元。
(二)专业展奖励。
1.举办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专业展,奖励20万元;达到2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达到3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奖励10万元。单届不超过200万元。
2.专业展特装率达到60%-80%的,当届奖励上浮10%;特装率达到80%以上的,当届奖励上浮15%。
(三)举办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当届奖励上浮10%;达到6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当届奖励上浮5%。
(四)展览项目取得UFI等国际会展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会议举办奖励
对在我市举办的经贸类、科技类会议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年会,给予奖励。
(一)会议参会人员住宿间夜数500个以上的,按每间夜数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3个(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外参会人员住宿间夜数100个以上、境外参会人数占比10%以上的国际会议,奖励标准上浮50%。单届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二)会议项目由国外权威机构,国家级、全国性学会、协会等以上专业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机构或企业主办的,当届会议举办奖励上浮30%。
(三)会议项目符合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二条 展会引进奖励
对引进高端会展项目的展馆、会议中心和酒店等会展场馆给予奖励。
(一)对引进规模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展览的展馆,每个展览奖励3万元。其中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览,每个展览奖励5万元;单个展馆当年总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引进参会人数500人(含)以上、住宿间夜数1000个(含)以上会议或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国际会议的举办场馆,按会议场地租赁费的10%给予奖励。其中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会议,按会议场地租赁费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会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奖励
(一)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会展项目,其所获展览举办奖励或会议举办奖励上浮10%。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办、引进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会展活动来汉举办的,其支持资金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评估审核申请。各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当提前45天向市商务局提交项目评估审核申请。
(二)项目评估审核。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评估审核机构开展评估审核工作,未进行项目评估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具备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期内,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市商务局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对符合补助或者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通过武汉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相应奖励或者补助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检查,同时定期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五)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企业信用评级较差的;
(六)展会存在安全问题;
(七)展会存在较多知识产权争议的;
(八)企业存在较多投诉且近两年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九)其他不宜资金支持的情形。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展览需实际展期(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会议需举办天数在2天以上。
(二)本办法所称专业展是指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目的、符合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展、摄影展图片展、成就展、文化科普展等)。本办法所称消费展是指规模较大的,以展出消费品和商品销售或交易为目的展销会和交易会。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会议(不包括政府性工作会议、联欢会和联谊会等)。
(三)本办法所称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是指《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9大支柱产业、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未来产业,即“965”产业集群。
(四)在同一展馆、举办时间间隔90天以内、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励。
(五)主办单位在同一时间、同一会议场所举办的包括多个平行会议、分论坛在内的系列会议活动,视为一个会议项目予以奖励。
(六)对展览和会议同期举办的会展项目,按照展览和会议举办奖励标准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七)该办法基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现状制定,如本办法生效后引导我市会展项目质量大幅提升,项目申报资金额度超出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超出部分申请追加预算,或按同等比例核减各申请项目的资金额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7号)同时废止。